《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深度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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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背景: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
适用对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
发布方和发布时间: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
摘要
总则
制定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
适用范围:井工煤矿及鉴定机构需按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职责分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工作,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管监察。
结果报送:煤矿企业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鉴定单位: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划分依据: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瓦斯动力现象及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等级分类: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突出矿井)。
突出矿井认定: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高瓦斯矿井认定:非突出矿井具备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³/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³/min、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
鉴定周期: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计算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上报;经鉴定或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新建矿井要求: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平均厚度0.3m及以上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在可研报告表述;评估有突出危险的,建井期间对开采及威胁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及时提交报告,非突出煤层的在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鉴定;设计阶段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设计和揭煤作业依据。
低瓦斯矿井鉴定时机:新建矿井投产验收、生产能力核定完成、改扩建工程竣工、新水平新采区或新煤层首采面回采满半年、资源整合完成前需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等级变更:低瓦斯矿井出现高瓦斯条件的,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并上报;非突出矿井或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0.74MPa、相邻矿井同一煤层突出或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等情况的,立即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前按突出煤层管理并上报;除停产停建和新建矿井外,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在确定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矿井发生突出事故的,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突出矿井。
鉴定管理
鉴定机构资质: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由具备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相应资质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相关部门制定。
仪器仪表要求:用于鉴定或测定的仪器仪表状态完好、精度满足、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在检定或校准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委托与合同:煤矿委托鉴定时签订合同,明确鉴定对象、内容及双方职责,不得要求特定鉴定结果;鉴定机构在合同生效后,高瓦斯矿井鉴定2个月内完成,除新建矿井外突出矿井(煤层)鉴定4个月内完成。
资料与档案: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完整,建立瓦斯鉴定档案保存原始资料;鉴定机构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煤层。
鉴定机构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开展工作并对结果负责;不得转让、出借、出租资质,不得转包或分包鉴定工作。
质量管理:鉴定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管控鉴定程序、人员、报告审批、资料档案管理等,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结论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鉴定人员要求:为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规标准,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突出鉴定项目负责人需从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至少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职称;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
鉴定报告要求:有被鉴定矿井(煤层)名称、鉴定机构名称、日期及相关人员签字,加盖机构公章;突出鉴定报告还需在鉴定证书中加盖突出鉴定资质章并附资质证书复印件。
档案与公开: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公开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等信息。
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井瓦斯实际情况与等级明显不符的,责令限期鉴定。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鉴定准备:开始前编制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鉴定时间: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
参数测定:在鉴定月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准确测定风量、甲烷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收集相关资料;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分析原因,必要时重新测定。
测点布置: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内,无测风站的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平直巷道作测点;每一测定班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涌出量计算: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参照附录E格式填写。
鉴定报告内容:采用统一表格格式(参考附录E),包括矿井基本情况、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测定结果报告表、标注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瓦斯来源分析、最近5年内相关鉴定及事故情况、瓦斯喷出及动力现象情况、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结果简要分析说明、鉴定单位和人员、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表。
突出矿井鉴定
鉴定依据: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特征不能确定或未发生动力现象时,采用实际测定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瓦斯动力现象处理: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详细记录特征或保留现场,检测记录相关情况,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至少2名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名高级职称)现场勘测并核实资料。
动力现象特征鉴定: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对比,符合附录C特征的为煤与瓦斯突出。
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以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为依据;全部指标符合临界值(破坏类型Ⅲ、Ⅳ、Ⅴ,△P≥10,f≤0.5,P≥0.74MPa)或打钻有喷孔顶钻等预兆的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由鉴定机构结合瓦斯含量等综合分析,当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时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要求:鉴定前制定方案;瓦斯压力测定地点位于未受采动及抽采影响区域;指标数据为实际测定数据;优先选择穿层钻孔测定瓦斯压力,测点布置能代表待鉴定范围突出危险性,不同地质单元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沿走向测点不少于2个、倾向不少于3个,在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测点;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煤样有代表性,取样地点不少于3个,有软分层时采取软分层煤样;各指标值取最高煤层破坏类型、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所有指标测试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鉴定范围划定: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考虑测点分布、地质单元等因素合理划定范围;采掘工程进入范围以外的,经常性测定相关参数;根据第十四条规定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重新鉴定。
鉴定报告内容:对被鉴定矿井、煤层给出明确结论,包括鉴定证书、鉴定说明书和附件;鉴定证书以表格形式列出相关信息;鉴定说明书包含矿井概况、动力现象或指标测定情况及可靠性分析、鉴定依据及结论、措施及建议,采用指标鉴定时还含测点布置图等;附件含仪器仪表检定证书、实验测试报告等。
其他突出鉴定: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鉴定参照煤与瓦斯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层依据动力现象鉴定,具有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抛岩、抛出岩石含砂粒粉尘、产生明显动力效应、巷道气体涌出量增大、形成孔洞、岩层松软等特征时确定为突出岩层。
鉴定责任
煤矿责任:鉴定过程中提供数据图纸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或干扰鉴定导致瓦斯等级降低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鉴定机构责任:对鉴定结果负责;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资质发放部门吊销其鉴定资质并按法律法规处罚。
附则
附录效力:本办法所列附录A至附录E为本办法的一部分。
施行时间: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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