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精减要点 + 分编梳理
发布时间: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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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信息
2025 年 7 月 7 日应急管理部第 17 次部务会议修订,2026 年 2 月 1 日正式施行,原 2016 版及 2022 年修改版同时废止。
01
总则(第 1-25 条)
核心适用与资质
1. 适用范围:我国境内及管辖海域所有煤炭生产、煤矿建设活动。
2. 准入要求: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严禁生产。
3. 机构与人员配置
○ 标配: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 / 生产 / 机电副矿长,安全 + 职业病防治专职机构。
○ 专项矿井增配:高瓦斯 / 突出矿→专职通风副总;冲击地压矿→专职防冲副总;水文复杂矿→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并设对应专业队伍。
制度、作业与人员管理
1. 必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套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三违” 管理、入井检身、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等几十项管理制度,同时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 矿领导带班下井:重点危险作业(揭煤、探放水、动火、巷道贯通等)必须现场巡查;井下无人作业可不用带班。
3. 从业人员权利义务: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下停工撤离;必须持证上岗、遵章作业。
4. 入井硬性规定
○ 禁带烟草、火种,入井前禁酒;禁穿化纤衣服。
○ 必戴:安全帽、反光工作服、自救器、矿灯、标识卡;煤矿需实时掌握入井人员位置与数量。
技术、建设与应急通用要求
1. 设备技术:优先智能化、自动化;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严禁使用淘汰设备 / 工艺;新技术、新工艺需论证审批。
2. 建设原则:露天开采优先;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施工、投用)。
3. 突出矿井特殊要求:新建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瓦斯压力>3MPa 煤层需地面预抽至 2MPa 以下方可施工。
4. 图纸资料:井工、露天煤矿分别按要求填绘全套实测图纸,动态更新。
5. 停工复工:临时停产需保障 “供电、通风、排水、通信、监控” 正常,24 小时值班;复工前全面安全检查。
6. 应急管理:建应急救援组织、预案;每年至少 1 次全员培训,每半年至少 1 次应急演练;设安全避险系统、创伤急救机构。
7. 事故处置:事故后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抢救、按规定上报;关闭煤矿需提交专项报告并附完整地质图件。
02
煤矿地质(第 26—42 条)
1. 机构岗位:设立地测部门,配齐人员、设备,建立地质保障体系。
2. 核心工作:查明地层、构造、瓦斯、水、冲击地压、煤层等条件,排查隐蔽致灾因素(断层、陷落柱、含水体、火区等)。
3. 报告编制与修编
○ 必备报告:勘探、建井、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 生产地质 / 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 3 年修编 1 次;发生突水、突出、冲击地压等事故,1 年内重新划分地质类型。
4. 全过程地质管控
○ 建设阶段:核查钻孔、采空区,施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不足不得开工。
○ 采掘阶段:揭煤、掘进、回采前超前探测,编制地质说明书;动态监测涌水、瓦斯、岩层移动、地表塌陷。
5. 发展方向:推广智能协同勘查,实现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03
井工煤矿
设计及井巷布置(第 43—55 条)
1. 设计前置:必须完成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自燃等灾害评估。
2. 开采深度限制
○ 新建 /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1200m;小型矿井:≤600m(深部试验除外)。
○ 突出矿井最低产能:≥0.9Mt/a;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 2 个。
3. 井巷布置禁忌
○ 井筒避开断层、采空区、突出煤层,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
○ 主要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突出、强冲击地压煤层及防水煤柱内。
4. 安全出口:矿井至少2 个通达地面安全出口,间距≥30m;各水平、采区也需 2 个安全出口,未建成严禁回采。
5. 采掘工作面数量
○ 采煤工作面原则≤3 个,煤巷掘进≤9 个;严禁以掘代采。
○ 采区内作业限制:同一煤层一翼最多 1 个采煤面 + 2 个掘进面;双翼 / 多煤层最多 2 个采煤面 + 4 个掘进面。
6. 灾害治理:突出、冲击地压矿井优先开采保护层;灾害治理不达标,禁止采掘。
矿井建设(第 56—109 条)
一般规定
参建单位必须具备对应资质;建设单位负总责,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各司其职。
井巷掘进与支护
1. 井口工程:平硐 / 斜井井口砌碹伸入硬岩≥5m;山坡井口设防洪沟、挡墙。
2. 特殊工法要求(冻结法、钻井法、注浆法):明确冻结深度、测斜、试压、防片帮、堵水等专项措施。
3. 掘进通用:严禁空顶作业;松软地层、破碎带必须超前支护。
4. 各类设备使用规范:伞钻、抓岩机、耙装机、TBM、挖掘机等,限定作业距离、防护、瓦斯断电要求。
井塔、井架、井筒装备
恶劣天气禁止吊装;井筒未贯通、回风侧突出矿井,严禁开展井筒装备安装。
建井辅助系统
1. 供电:井筒落底前必须形成两回路电源。
2. 提升系统:规范钢丝绳层数、安全系数、吊桶升降人员 / 物料速度、间隙要求。
3. 排水:永久排水系统优先施工;临时水仓、水泵能力按涌水量核定。
4. 通风与瓦斯:贯通后尽快实现全风压通风;特定条件下必须提前建设瓦斯抽采系统。
5. 监控通信:按矿井灾害等级,分期建成永久监控、人员定位、通信系统。
采掘(第 110—129 条节选)
1. 巷道通行:按运输方式规定巷道净高、人行道宽度、躲避硐设置(间距≤40m)。
2. 老空区管理:揭露老空先探后掘,查明水、瓦斯、顶板情况,危险区域先撤人。
3. 采煤工作面
○ 必备2 个畅通安全出口,出口前后 20m 加强支护。
○ 高瓦斯、突出、易自燃矿井禁止前进式采煤。
○ 支护要求:严禁空顶作业;禁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金属摩擦支柱;单体支柱逐根试压。
4. 顶板控制:及时放顶,悬顶超标必须强制放顶;综采工作面支架保持直线,倾角超标设防倒、防滑措施。
04
露天煤矿(第 610—693 条)
运输、排土
1. 带式输送机:设报警、防护、消防设施,严禁载人、载物料。
2. 排土作业:按设备类型修筑安全挡墙,工作面设 3%~5% 反坡;挖掘机、卡车、推土机、排土机划分安全距离与作业规范。
边坡管理(核心)
1. 滑坡鉴定:每年至少 1 次全边坡危险性鉴定,划分稳定等级,更新岩土参数。
2. 监测预警:全覆盖监测系统;重点 / 危险边坡用边坡雷达(精度≤1mm),其余用 GNSS 监测;严禁篡改监测数据。
3. 日常巡视:重点边坡每日巡查,雨季、冻融季加密频次;发现滑坡征兆立即撤人、设警示。
4. 开采要求:严禁超挖;临近最终边坡采用控制爆破。
防治水、防灭火
1. 防治水:编制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排水计划;雨季前全面检修设施,排水沟防渗漏、倒灌。
2. 防灭火:建筑、煤堆、设备、油库按规定设防;采掘运输设备配齐灭火器材。
电气系统
1. 供电:主排水泵站设备用电源;移动高压设备变压器规范接地与保护。
2. 线路与设备:架空线、电缆敷设满足安全距离;高压 / 低压设备配齐短路、漏电、接地保护。
3. 操作检修:严禁带电检修、移动设备;停送电执行工作票,严禁约时停送电。
4. 照明:移动照明电压≤36V,金属容器内≤24V。
设备检修
检修挂牌上锁、专人监护;高空、动火、吊装、卡车维修均执行专项安全措施。
05
职业病危害防治(第 694-728 条)
综合管理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开展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年 1 次检测,每 3 年 1 次现状评价。
粉尘防治(重点)
1. 监测频次:井工总粉尘每月 2 次,露天每月 1 次;呼吸性粉尘每月 1 次;游离 SiO₂每 6 个月 1 次。
2. 防尘系统:建永久消防防尘水池(常备水量≥200m³),采掘工作面无水、无防尘措施禁止生产。
3. 综合防尘:煤层注水、湿式钻眼、喷雾降尘(采煤机内喷雾≥2MPa,外喷雾≥4MPa)、水炮泥、风流净化水幕等。
热害、噪声、有害气体
1. 热害:工作面气温>26℃减工时;>30℃停止作业。
2. 噪声:8h 等效声级限值 85dB (A),每半年监测 1 次。
3. 有害气体:硫化氢每月测,氮氧化物、CO 等每 3 个月测。
职业健康监护
1. 体检周期:煤尘作业每 2 年 1 检;矽尘、噪声、高温、毒物等每年 1 检。
2. 职业禁忌:活动性肺病、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等,严禁从事井下 / 接尘 / 高空作业;禁忌人员立即调离岗位。
06
应急救援(第 729-775 条)
基础要求
1.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服务:有条件建专职队,小型矿建兼职队并签订救护协议;专职队到达时间≤30min。
2. 预案与演练:编制应急预案并报备;演练资料留存≥2 年。
安全避险系统(硬性要求)
1. 避灾路线:全巷道布设标识,间距≤500m;设应急广播。
2. 自救器:入井人员必备(防护≥30min),30s 内熟练盲戴,每季度检查。
3. 避险设施
○ 突出巷道 / 工作面推进超 500m:500m 内设临时避难硐室。
○ 其他矿井:采掘面 1000m 内设避险设施。
○ 压风自救:突出、冲击地压地点按要求设置,每人供风量≥0.1m³/min。
救援队伍与装备
1. 专职救护队编制:大队≥2 个中队,中队≥3 个小队,小队≥9 人;严格年龄、从业年限、招录学历要求。
2. 装备:专人管理、定期维保,专车专用;企业按灾害类型储备救援物资。
典型事故处置原则
1. 火灾:严控烟雾,防瓦斯爆炸;进风井火灾可全矿井反风。
2. 瓦斯 / 煤尘爆炸:立即断电,排查二次爆炸风险。
3. 煤与瓦斯突出:严禁停风、反风,不得关闭压风系统。
4. 水灾、顶板、冲击地压:优先通风、供给氧气 / 物资,加固支护,严防二次灾害。
5. 露天滑坡:设立警戒,从滑体两侧救援,全程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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