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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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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内容体现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该法共七章 119 条,安全生产法其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 1992 年 11 月 7 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该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该法共八章 50条,其中规定了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 199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它是新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该法共八章 81 条。该法明确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

4.《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共有六编 719 条。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编地质保障,规定煤矿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人员及设备,建立地质测量规章制度;第三编井工部分,规定矿井建设、开采、“一通三防”管理、冲击地压防治、防治水、爆破物品和井下爆破、提升运输、电气管理、监控与通信;第四编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第六编应急救援,规定煤矿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避险系统、救援队伍建设、救援装备管理等。该《规程》为修订本,于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如下:

(1)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3)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4)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5)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6.《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 个方面: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